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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2022-05-20 11:36:42

一、《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常见问题


(一)如何体现对政府储备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粮食仓储加工机电工程


《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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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贯彻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落实对政府储备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首先,体现在对承储主体的分类管理上:中央储备由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承储;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其次,体现在对承储条件的分类管理上: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要求;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则授权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二)如何理解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本条强调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主要依据是: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9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9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应当落实备案管理要求,备案的内容既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也包括其仓储物流设施情况,还包括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切实履行好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这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如何理解关于污染源和危险源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污染源、危险源”的“规定范围”是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是指粮库库区内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安全储存的场所,不得威胁储粮安全;若粮库建设在先,则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设施不得有上述规定的“污染源、危险源”。


(四)如何理解关于仓储技术能力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本条是关于储存技术能力的规定。不代表政府储备粮食实际在库储存时长,更不是储存时限要求,和轮换周期不直接挂钩。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要求政府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技术能力支持控温储藏,契合了粮食“绿色仓储”发展方向,有利于引领政府储备实现绿色储粮,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五)如何理解“不得超限装粮”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z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1.粮仓设计仓容为按照标准小麦容重750kg/m³算出的理论计算值,实际储粮时粮食容重有所不同,一般由粮仓设计单位确定。因粮仓建设年代久远等无法取得设计资料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粮食密度统一按750kg/m³):


(1)散装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


(2)包装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0%。


(3)筒状粮仓的仓容=[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密度。


(4)星仓仓容可按每4个星仓相当于1个筒仓的仓容计算。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完好仓容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标准仓房的设计仓容。在实际储粮时,粮食容重不同、粮仓储量也不同。应严格执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超限装粮。


根据上述规定,高大平房仓储粮,只要入仓储存的小麦密度不超过800kg/m³,均按照粮堆高度不超过设计装粮线把握;小麦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z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2.储存稻谷时,考虑其密度较小,可适当超过设计装粮线,以充分利用仓容,但粮面上部作业空间高度不得小于1.8米,按照《GB 50320-2014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4.1.7.3“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宜小于1.8米”把握。


3.“屋盖水平构件”,若对拱板仓而言,是指拱板下部水平底板;若对折线形屋架而言,是指屋架水平下弦杆,即折线形屋架的下部水平横梁。


(六)如何理解“专仓储存”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本条规定了政府储备粮油“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这里强调的是: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的粮食,应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在同一个仓房分货位储存。洞库、地下仓例外,可分货位储存。值得注意的是,备用商品粮与已轮入的储备粮性质、权属不同,不允许混存。应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确保储备常储常新。此外,强调了仓房编号在储粮周期内的wei一性。企业因管理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倒仓,但在储粮周期不能出现储备粮不动、仓号擅自变动的情况。


(七)如何理解“自然损耗定额”的规定?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本条规定了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粮油储存损耗的大小反映粮油仓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粮油仓储单位的经营效果和经济利益,加强粮油储存损耗管理是粮油仓储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条按照原粮、油料、食用植物油的类别,分别规定了储存6个月以内、6-12个月、12个月以上,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并强调,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某一标准,明确“不得按年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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